(2017)辽01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俊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国保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林,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波。再审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俊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