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红英与许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英,许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861号原告:程红英,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兆晖,歙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志强,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培树,黄山市为民交通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137035(1-1)。法定代表人:程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红英诉被告许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程红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4020元,由原告程红英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