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64号原告宋某,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炳洲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林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子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