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杰亭、董先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亭,董先才,李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张杰亭,男,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董先才,男,生于1967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香华,女,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亭与被执行人董先才、李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董先才、李香华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