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廷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陈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民初1096号原告: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科技工业园云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文应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文,男,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告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盛公司)与被告陈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廷文支付货款25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廷文承担。事实与理由:应被告要求,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被告发了《正盛大量元素水溶化肥》和《硼锌铁镁钙》肥料各100件。2016年8月15日,原告双方对上述货物进行了对账确认,2016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该25200元货款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盛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廷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陈廷文购买原告正盛公司“正盛大量元素水溶化肥”和“硼锌铁镁钙”肥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各发货100件。2016年8月15日,原告双方对上述货物进行了对账确认,2016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公司货款2520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此款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逾期不归还,按日加收欠款总额的1%做为违约金。欠款人:陈廷文。”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次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算对账单、送货单、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正盛公司与被告陈廷文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货物,被告陈廷文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廷文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的诉请,根据《欠条》,逾期付款应按日加收欠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75元由被告陈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超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