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启飞、梅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启飞,梅玉珍,杨宏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508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该单位员工。被告:戴启飞,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梅玉珍,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宏根,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启飞、梅玉珍、杨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启飞、梅玉珍、杨宏根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程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