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李颖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34号原告:李颖,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航,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天穆镇政府对过)。负责人:黄欣,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颖担负。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