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帅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平,帅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平,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玉云,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上诉人周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帅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还有其他纠纷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周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审 判 员 王凤兰代理审判员 王小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