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8430王惠东与宜兴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东,宜兴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430号原告:王惠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李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惠东诉被告宜兴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惠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惠东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惠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惠东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沈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