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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怀元与郭前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怀元,郭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蔡怀元,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前进,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蔡怀元与郭前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前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怀元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怀元与被执行人郭前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前进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带原生效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8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邱召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