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王牛、XX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王牛,XX明,贾六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鸿昊盛府2-(7-10)号。负责人:高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男,该行办公室主任。被告:王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XX明,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贾六斤,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华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王牛、XX明、贾六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