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曹毅、张益新、贺建军玩忽职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建军,张益新,曹毅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建军,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赫山区国税局副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益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赫山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谦,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曹毅,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赫山区国税局兰溪分局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建军、曹毅、张益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6)湘09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建军、张益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玉莲、伍倩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贺建军、曹毅、张益新以及辩护人李科、王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蕾审 判 员 邹隽代理审判员 李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