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6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崇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崇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52号之一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单元23层F室。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昕,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崇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崇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