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海与江璐迪、蔡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江璐迪,蔡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229号原告:陈海,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璐迪,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蔡茜茜,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海为与被告江璐迪、蔡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江璐迪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蔡茜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6日,被告江璐迪由被告蔡茜茜提供担保向原告陈海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3%。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江璐迪未及时偿还,被告蔡茜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璐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茜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璐迪、蔡茜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戴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