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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德辉申请执行段清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辉,段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德辉,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段清国,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郑德辉申请执行段清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段清国应支付郑德辉欠款197000元,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560元,总计201800元。因段清国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段清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账户。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