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凌晨与刘景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凌晨,刘景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722号原告:余凌晨,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刘景祥,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余凌晨与被告刘景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余凌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凌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凌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凌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