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旭萍、李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旭萍,李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安旭萍,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冠华,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冠华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5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给付当年的孩子抚养费。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旭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李冠华立即给付2017年抚养费6000元。二、被执行人李冠华负担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