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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居民。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初,被告人吕某某在与西安方欣肉制品批发市场西夏商行经营者卜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从卜某某处购买冷冻生牛肉100件约2.5吨,协商价值八万余元,吕某某将部分冷冻牛肉进行化冻并进行加工;同年3月14日,吕某某再次从卜某某处购买100件冷冻生牛肉,卜某某雇佣货运司机张军娃将该批冷冻生牛肉运往户县吕某某作坊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从张军娃处扣押卜某某委托其运输的冷冻生牛肉101件,约2.525吨,从吕某某处扣押卜某某出售给其后其生产剩余的冷冻生牛肉58件,约1.542561吨。经鉴定,查获的108件约2.79吨冷冻生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部分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涉案查扣的159件冷冻牛肉应予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已缴清)。二、涉案查扣的159件冷冻牛肉依法收缴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妮娜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XX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