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文中与唐山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中,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368号原告:冯文中,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费晓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董事长。原告冯文中与被告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文中委托代理人费晓伟于2017年5月16日以邮寄的方式将原告冯文中撤诉申请邮寄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冯文中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贾 义 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维(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