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恢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贺连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德,贺连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恢字第608号申请人张洪德,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贺连伍,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洪德申请执行贺连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连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贺连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