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玉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花,王丽庄,许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执行人:王丽庄,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许丽清,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玉花与被执行人王丽庄、许丽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8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丽庄、许丽清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玉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丽庄、许丽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丽庄、许丽清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王玉花亦不能提供王丽庄、许丽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王玉花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125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部分未受偿。本院已依法将王丽庄、许丽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