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窦弋与被执行人窦维翰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弋,窦维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弋,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窦维翰,男,1943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窦弋与被执行人窦维翰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705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位于昆明市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A幢3单元第1-2层3022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窦弋所有”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