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张广磊诉曹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磊,曹相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357号原告:张广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曹相民,男,简历不详,住石河子市。原告张广磊与被告曹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它诉讼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广磊负担。审判员 陈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记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