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甘大恒、马莉与被执行人刘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大恒,马莉,刘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甘大恒,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莉,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忠燕,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甘大恒、马莉与被执行人刘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2016)云0112民初3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