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恒山与卜基山、王玉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山,卜基山,王玉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074号原告:刘恒山,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卜基山,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被告:王玉成,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山与被告卜基山、王玉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刘恒山负担。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鄂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