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2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86操程与吴国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程,吴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2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操程,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繁昌县人,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吴国银,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操程与被执行人吴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吴国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622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国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号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现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其他车辆登记,无其他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