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446号罪犯孙振,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水曲柳镇人,小学肄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并处罚款2.5万元。2015年6月15日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执字第163号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孙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表扬2次,缴纳部分罚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孙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振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军审判员 张丽晶审判员 黄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博S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