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王玉芳,张艳,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强。被执行人:王玉芳。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张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在中国建设银行张掖分行西郊支行XXXX账户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伟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甘0921执协239号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王玉芳、张艳、张丽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之夫曹玉峰名下甘GE2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转籍过户手续。附:(2017)甘0921执23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