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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刘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刘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升北路1号。被执行人:刘东兴,男,1981年3月生,住河北省献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诉刘东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4153.25元、利息1546.5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给付自2016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596元、执行费7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人民���院认定被执行人物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