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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59号申请人:王某,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张某1,女,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张某2,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于淑晶名下的冀T×××××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