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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俊英与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英,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51号原告郭俊英。被告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英与被告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郭俊英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