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莲,高风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80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女,1933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青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青莲负担。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