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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莲,高风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80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女,1933年10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原告(反诉被告)马青莲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风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青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青莲负担。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