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秀芬、贾志、贾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秀芬,贾志,贾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36号原告: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临潭,经理。被告:刘秀芬,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贾志,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贾亮,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芬、贾志、贾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秀芬、贾志、贾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煜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