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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洪涛与艾文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涛,艾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涛,男性,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城子村一组。被执行人艾文龙,男性,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3组。本院在执行沈洪涛与艾文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7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