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洪涛与艾文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涛,艾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涛,男性,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城子村一组。被执行人艾文龙,男性,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榆树市恩育乡宝山村3组。本院在执行沈洪涛与艾文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7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