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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国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周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0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区。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惠玲、龚立创,均系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国荣,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系个体户开平市马冈镇荣发宾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开卫公罚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周国荣处以罚款10500元及加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周国荣经营的开平市马冈镇荣发宾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获得有效××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周国荣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国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周国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开卫公罚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周国荣处以罚款10500元及加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