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秀荣与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荣,张道虎,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36号原告:马秀荣,女,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魏玉霞,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荣诉被告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原告马秀荣负担。审 判 长 周 惠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