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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秀荣与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荣,张道虎,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36号原告:马秀荣,女,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魏玉霞,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荣诉被告张道虎、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原告马秀荣负担。审 判 长  周 惠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