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郭小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郭小荣,刘帅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郭小荣,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帅帅,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郭小荣、刘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可以送达的地址,亦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对被告郭小荣、被告刘帅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庆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