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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惠州市精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2112号惠州市精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你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9元。因你公司未及时交纳上述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现经查,你公司已将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759元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112号案件处理结果:执行完毕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李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