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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向灿与谢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灿,谢云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320号原告:魏向灿,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媚,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魏向灿与被告谢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魏向灿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向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向灿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魏向灿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