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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程文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程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江西省横峰县解放西路205号,企业机构代码67243303-6,营业执照注册号361125120000068。法定代表人:徐春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文财,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程文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时候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25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