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如太与王海龙、李丽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太,王海龙,李丽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337号之一原告:陈如太,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原玉田县宏大饲料厂业主,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王海龙,男,1987年3月10日生,农民(养鱼户),住。被告:李丽濛,女,1988年2月13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海龙之妻。原告陈如太与被告王海龙、李丽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如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太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元,保全费1670元,计35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