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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世德、杨盛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德,杨盛财,陈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德,男,1952年5月5日出生,住玉林市容县。被执行人杨盛财,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北流市城西二路0069号新城市。被执行人陈惠梅,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城西二路0069号新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余世德与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买卖和如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世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世德,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盛财、陈惠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世德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