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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杨章华、周学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杨章华,周学运,李庆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傅祥凌,系该支行副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09191。地址:景东县凤御路6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顺,系农行景东县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日,住景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仕斌,系农行景东县支行客户部客户经理,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日,住景东县。被告:杨章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3日,住。被告:周学运,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6日,住。被告:李庆生,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7日,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杨章华、周学运、李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县支行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