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贵民与赵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民,赵西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8787号原告王贵民。委托代理人孙海林,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西明。原告王贵民与被告赵西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贵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林、被告赵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贵民诉称,2011年3月14日,其与被告赵西明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其将1.75亩地承包给被告,每年每亩10000元,承包期1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其支付第一年租金175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该地块被告继续使用,其也同意被告继续使用。2014年4月14日该地块被政府征用。被告实际承包其土地3年,应支付其52500元,而被告仅支付其27500元,尚欠租金25000元。其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土地承包租金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西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经过基本属实,但其不同意支付原告租金2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西安市未央区高中村村民,被告承包原告土地,实际承包日期自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2011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主要载明“高中村赵西明于2011年3月14日承包高中村二组村民王贵民承包地1.75亩,承包款一次性付清,每亩承包费10000元。合同期限一年(2012年3月14日)赵西明、王贵民”。合同签订后,被告赵西明支付原告王贵民承包费17500元。2012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高中村赵西明于2011年3月14日承包高中村二组村民王贵民承包地2亩,承包款一次付清,每亩承包费5000元”2011年3月14日,赵西明、王贵民”。合同签订后,被告赵西明支付原告王贵民承包费1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第二份合同系2012年9月签订,双方协商将落款时间按照第一份合同2011年3月14日填写。原告称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按第二份合同被告应支付剩余的承包租金1万元,申请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土地承包租金。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辩称第二份合同系变更了第一份合同,其前后共支付土地租金27500元,已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租金,故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另查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租金,2015年11月9日,原告及其妻子前往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要求街办及村委会协调其与被告租金事宜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合同两份、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本案中,原、被告2011年3月及2012年9月所签定的两份合同均系双方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双方2011年3月份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原告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年租金,至2012年3月合同即履行完毕,现被告辩称2012年9月双方所签合同系对2011年3月双方所签合同的变更于理不合,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实际持续租赁原告土地,故对2012年9月所签订合同应认定为续签,因双方2012月所签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被告实际租赁原告土地至2014年3月,故被告应按照2012年9月所签订的合同支付原告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的土地承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每亩5000元,计算2亩,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2万元,因被告已经支付了1万元,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万元租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贵民土地租金1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赵西明负担170元,下余部分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