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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樊瑞雪与李春艳、谢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瑞雪,李春艳,谢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255号原告樊瑞雪,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李春艳,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谢书文,男,53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瑞雪诉被告李春艳、谢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瑞雪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瑞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