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樊瑞雪与李春艳、谢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瑞雪,李春艳,谢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255号原告樊瑞雪,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李春艳,女,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谢书文,男,53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瑞雪诉被告李春艳、谢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瑞雪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瑞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