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4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欧阳昆兴、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青,欧阳昆兴,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4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欧阳昆兴,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现住昔阳县XX村。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昔阳县乐平镇坪上村。法定代表人曹鸿,现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李长青申请执行欧阳昆兴、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昆兴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8012023515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943.70元,现因已划拨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阳昆兴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8012023515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943.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