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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艳,张建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098号原告杨红艳,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张建仓,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艳与被告张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红艳提供的被告张建仓住所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