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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尚荣、张兴华、李仁志、骆永华、任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尚荣,张兴华,李仁志,骆永华,任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31号申请人: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尚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日,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张兴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1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李仁志,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骆永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任仲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尚荣、张兴华、李仁志、骆永华、任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尚荣所有的双环轿车、张兴华所有的大众帕沙特轿车、骆永华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任仲华所有的长安小客和江淮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尚荣所有的双环轿车、张兴华所有的大众帕沙特轿车、骆永华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任仲华所有的长安小客和江淮轿车,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查封期间交由各自的被申请车辆所有人李尚荣、张兴华、骆永华、任仲华管理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再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