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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罗雪梅、段帮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罗雪梅,段帮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6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硕勋路中段邮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熹。被申请人:罗雪梅,女,生于1978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段帮惠,女,生于1976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罗雪梅、段帮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雪梅、段帮惠所有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对被申请人罗雪梅名下财产给予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雪梅、段帮惠的银行存款166万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