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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士梅与郭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梅,郭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梅,女性,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如意五金商店业主,住萝北县福园小区2号楼8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郭晓红,女性,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民政局职工,住萝北县红顺宾馆。本院在执行孙士梅与郭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直至(2016)黑042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飞 来自: